如何去醫院調取醫療事故證據?

一、如何去醫院調取醫療事故證據?

如何去醫院調取醫療事故證據?

(一)爭取儘早封存病歷

病歷應當是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應當是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然而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發生醫療糾紛後,由做爲一方當事人的醫療單位負責保管病歷,且禁止病人和家屬查閱,這是一條非常不合理的規定(目前一些醫療單位接受律師查閱)。對此,病人及家屬表示極爲滿,經常懷疑醫療單位篡改病歷內容(事實上這種現象確實存在),醫療單位也經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爲體現法律的公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建議在懷疑有醫療事故可能時,病人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儘管病歷封存後,病人仍無法看到病歷內容,但已基本能保證醫療單位無法篡改病歷,使病歷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二)及時要求屍檢以查明死因

屍檢的重要意義在於可爲醫學技術鑑定和司法裁決提供直接的證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如因任何一方拒絕或拖延屍檢、影響對死因的判定時,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當醫療位單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屬懷疑病人死亡原因時,家屬應及時(最好在死後48小時內)向醫療單位提出屍檢的要求,醫療單位依法必須接受其請求。請特別注意,有時醫療單位可能出於某種“好意”而勸說家屬不要進行屍檢。此時,建議家屬應堅持其屍檢要求,以免今後雙方就死因發生爭議時無法進行判定。另外,爲體現屍檢結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條件的地方,家屬可申請當地法醫參加屍檢,同時要求該醫療單位予以迴避。

(三)注意收集證人證言

實踐中,病人和醫療單位常常就醫療單位是否實施了或未實施某一行生爲發爭議。但是,醫療單位往往提出病人的敘述不真實,與病歷記載不一致,而根據病歷記載,醫療單位是沒有過失的。在這種情況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證據,則其要求或主張難以得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實真相者的證言,即證人證言。因此,當病人和家屬懷疑治療問題且醫療單位有可能予以否認時,則應注意記錄當時在場者或瞭解情況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以及聯繫方法,既可當時進行取證,也可過後再進行調查取證。

(四)其他證據的收集

若懷疑病人的不良情況可能是由於輸液、輸血、注射或服藥等所致時,病人及家屬可要求立即對現場的有關實物進行封存保留,以備進一步檢驗。

二、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二)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爲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透過調解獲得解決。 

(三)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首先是可以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其次可以找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介入解決;如果不能夠解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進行開庭審理。調取醫療事故證據的時候應該要先進行申請,然後再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