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意見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一、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意見申請程序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意見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由於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於其證明力無需辯論。

3、鑑定機構的選擇

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透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4、鑑定前的聽證

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透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5、鑑定材料的補充

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爲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二、如何選擇鑑定機構

(一)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

從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機構需要是具有資質並登記備案的司法鑑定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2)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3)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透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4)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鑑定人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進階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符合條件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要從事司法鑑定,必須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並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提出申請的鑑定人進行全面審查,擇優確定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候選名單,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備案。經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在選定具體的鑑定機構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選擇受委託人鑑定。

除了入冊的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由於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需要鑑定人憑藉豐富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牀經驗予以判斷,爲了滿足鑑定的需要,在過渡階段,部分人民法院採取了一種臨時措施,如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就規定,在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醫療損害鑑定的新規定頒佈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託各區、縣醫學會或北京市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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