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事故糾紛是指什麼

一、一般醫療事故糾紛是指什麼?

一般醫療事故糾紛是指什麼

醫療事故糾紛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在接診運輸、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爲,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而引發的糾紛。

二、醫療事故糾紛訴訟時效

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爲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醫療事故爭議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的賠償範圍,依傷害類別不同,分別爲:患者人身遭受了損害,但經治療痊癒的,其索賠範圍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造成患者殘疾的,除前者範圍外,醫方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患者死亡的,除第一款範圍外,還有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醫務工作者來講,如果醫務工作者在患者就診的過程中沒有提供正確的診治方案,或者給患者提供了過期的藥品,諸如此類的情形,在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的情況下,都屬於醫療事故。只要被鑑定爲醫療事故的,負責的醫務人員或醫療單位就應當對受害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