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爲責任主體。醫療人員作爲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爲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二、醫療事故賠償範圍與標準有哪些?

(一)醫療費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陪護費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殘疾生活補助費,系對患者因傷殘而導致收益減少,生活質量降低而給予患者必要的救助所支出的費用。

(六)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已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鑑定費

鑑定費在《條例》中未明確規定,但此費用是患者的實際支出,屬患者損失的範圍,醫方應當賠償。鑑定費用的確定,以鑑定機構收取鑑定費用的收據爲憑,予以認定。

由於醫療人員的過錯導致患者的身體受到了嚴重的損害或者死亡的,情節嚴重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作爲患者有權利向醫療機構提出賠償的權利,具體的賠償的標準由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