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過錯鑑定不服如何處理?

一、對醫療過錯鑑定不服如何處理?

對醫療過錯鑑定不服如何處理?

建議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而不是先提起訴訟。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一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從訴訟的角度考慮,患方多數沒有必要申請再次鑑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未外化的鑑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鑑定結論未向社會公開,而是作爲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使用。徐某鑑定書就屬於此種情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處理的法定職責。在此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也依法享有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申請再次鑑定的權利。

如果行政機關未將該鑑定結論作爲行政行爲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的權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如果行政機關將鑑定結論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權益才發生影響,但是這種影響是非常間接的,最終產生實際影響的是行政行爲,所以未外化的鑑定結論不具有可訴性。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一)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原則上,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根據《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實踐中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二)鑑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此時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辯論。

(三)鑑定機構的選擇

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透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四)鑑定前的聽證

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透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五)鑑定材料的補充

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爲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六)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當然,申請人也可以要求補充鑑定,補充鑑定是對原司法鑑定結論的補充,與原鑑定結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則應當申請重新鑑定。

醫療過錯鑑定不服後也可以重新委託其它的機構申請鑑定,在不服後直接起訴,勝訴率並不大。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性質屬於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之一,對這種鑑定結論的審覈行爲不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爲。原告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持異議,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徑尋求救濟。未外化的鑑定結論是否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取決於行政機關最終作出的有關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