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死胎醫療過錯如何賠償?

一、出生死胎醫療過錯如何賠償?

出生死胎醫療過錯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一般情況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損害情況下,作爲賠償權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扶養的人,在患者死亡情況下,賠償權利人則是患者的近親屬以及除此以外的被撫養人。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一類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醫療事故導致出生不健康胎兒的情況下,誰應成爲賠償權利人,是胎兒本身還是胎兒的父母抑或是其都應成爲賠償權利人。

從實際情況來看,構成醫療事故的診療行爲造成出生嬰兒身體、健康等遭受損失,往往是在嬰兒尚在母體未出生時進行的,此時胎兒尚未取得權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後取得賠償請求權在理論中有不同學說。我國法律亦未規定胎兒的人身權益的保護問題。但就目前實踐來看,大多認爲胎兒所受損害,如存活時是活體,則可以以嬰兒本身的名義要求賠償。

同時,實踐中亦存在嬰兒以及嬰兒母親共同要求賠償的情況。實際上嬰兒與其母親所受損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別訴訟。但因胎兒身體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與其母親遭受人身損害相聯繫,系基於同一醫療事故侵權事實造成的人身損害,從符合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對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合併進行審理的。

二、醫院延誤治療時間的責任

因醫院延誤的治療時間大致分爲兩種情況:

1、醫院因爲沒有辦齊手續或者暫時沒錢交費用而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

2、醫院救護車耽擱太慢搶救不及時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造成病人損害的。

延誤病人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科學規律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醫療過錯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鑑定程序如下: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3、鑑定機構的選擇;

4、鑑定前的聽證;

5、鑑定材料的補充;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醫療過錯,也是屬於過錯的一種。一般可以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前期可以進行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的,患者要注意保留證據,可以先做一個醫療事故司法鑑定。如果由於醫療過錯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可以維權,得到相應的賠償,前提也可以先做醫療事故鑑定,根據鑑定結果更有底氣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