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事故罪定義是什麼

一、醫療責任事故罪定義是什麼

醫療責任事故罪定義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指的是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醫療責任事故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爲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裏所說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爲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哪些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通可以進行提請訴訟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爲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透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可以先進行協商。如果能夠協商解決的話,就不用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介入進行調解。但如果協商不通的話,衛生行政部門會對相關醫療糾紛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