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醫院一級醫療事故醫生需要擔刑事責任嗎?

一、三甲醫院一級醫療事故醫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三甲醫院一級醫療事故醫生需要擔刑事責任嗎?

如果醫生是造成一級醫療事故的主要行爲人的話,就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一)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僞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爲人的行爲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爲,包括作爲的和不作爲的行爲;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二)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爲。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醫療事故鑑定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二)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期限是十五天之前就要提交申請,如果是死亡要進行屍體檢測的話需要在四十八小時之內進行申請的。一般鑑定機關會在十天之內出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