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包括哪些?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包括哪些?

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於:

(一)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爲一般主體。

(二)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三)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爲透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四)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而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爲,一般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二、醫療事故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爲。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行爲人對“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由醫務人員構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醫療事故現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進行調整。爲懲處嚴重不負責任的醫護人員,故確立本罪。在具體執法中,要分析醫護人員的主觀惡性程度和損害結果,同時要注意因果關係。

在醫療實踐當中對於一些大病倘若救治措施不能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而這樣的情況只要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沒有嚴重不負責任行爲的就不構成醫療事故罪。對醫療事故中引發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諮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