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責任形態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責任概述概念

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責任形態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並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外延

在《侵權責任法》的醫療損害責任中,我國借鑑了法國侵權法關於醫療科學過錯和醫療倫理過錯的分類方法。醫療損害責任的外延分爲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三種類型。

三、醫療侵權責任的一般責任形態

1、醫療事故。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非事故性醫療損害。從司法實踐來看,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1)醫療過程中的過失行爲。受害人因醫方存在一般性過失而受到一般性損害,例如,受害人損害程度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此類情況在實踐中所佔比例較高。

(2)醫療過程中的故意行爲。醫療事故的顯著特徵是醫方存在重大過失,而醫療過程的故意行爲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而構成故意侵權行爲,醫療單位作爲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3)誤診。基於醫學水平或疾病早期症狀未顯示或時間緊急,或患者不配合、隱瞞病情等原因,從而促使醫生作出錯誤診斷或延誤診斷。錯誤診斷又分爲完全誤診和部分誤診兩種情形。

(4)非法行醫造成的損害行爲。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一些醫療機構爲了經濟利益,招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執業醫師工作,或者把一些科室承包給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經營,從而在醫療活動中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用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損害。在醫療過程中,由於醫療器械等醫用產品的質量問題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雖然不是基於醫務人員的行爲,但患者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主張向醫療機構索賠。

4、醫療機構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基於醫療是一種特殊的消費行爲,醫療單位作爲經營者,有義務給患者提供安全的就醫環境,因此,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其人身安全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如在醫療過程中遭受他人非法侵害的,例如在住院期間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搶奪、搶劫,或醫療設施不完善或缺損給患者及親屬造成損害的,醫療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內容介紹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告訴大傢什麼情況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然後相繼介紹了醫療損害責任的外延,最後介紹了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責任形態所包含的內容,爲大家詳細的普及了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相關問題。希望大家能在出了事故以後,積極地透過法律途徑維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