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沒有賠償能力怎麼辦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糾紛中,如果責任方確實無賠償能力的,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賠償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如何進行賠償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產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撫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責任方即使沒有賠償能力的,也不會因此免除賠償責任,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中止執行,如果責任方有財產了,可以隨時恢復執行,通常情況下,需要賠償被害人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