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中的公平原則體現在哪裏?

公平原則是人們處理民事糾紛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在醫療損害中,因爲涉及到當事人人身傷害,所以能否公平的處理責任事件顯得非常關鍵。那麼醫療損害責任中的公平原則體現在哪裏?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本站小編的解答。

醫療損害責任中的公平原則體現在哪裏?

一、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三、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因爲這種情形下損害是由患者一方自己造成的。但是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醫療機構仍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這是因爲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也就沒有過錯。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這是因爲醫務人員的診療義務只能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而發生損害,並不是因爲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損害,因此,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確立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對於醫療侵權責任是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還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學者中曾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主張應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醫療損害,不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責任。其主要理由是,患者方屬於弱者,醫療方較患者更具有承擔損害的能力,同時醫療方可以透過保險等方式轉移風險。這種觀點並未被接受。因爲若實行無過錯責任,賦予醫療機構過重的責任,最終並不利於保護公衆的利益,不利於讓公衆能夠享受到基本的醫療服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一方面明確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爲醫療機構,另一方面明確規定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損害的受益人。

綜上所述,依《民法典》的規定,在醫療損害事故中患者和醫生都有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這是對醫療損害責任中的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本着公平原則,各方在處理醫療損害事故過程中,就會在維護患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充分照顧到醫院的合法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