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應該怎麼收集

一、醫療事故證據應該怎麼收集

醫療事故證據應該怎麼收集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複印、封存和啓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複印和封存所有能複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爲患者能複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二、醫療事故認定的步驟是怎樣的?

1. 第一步,鑑定醫療事故。

複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發生醫療糾紛後,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複製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於書證的一種。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係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2.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爲會因爲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爲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爲此,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審判實踐中,鑑於違約責任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於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於侵權責任較爲有利於患者。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3. 第三步,根據相關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4. 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爲: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5. 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