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醫療過錯參與度的鑑定方法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醫療過錯參與度的鑑定方法是什麼?

隨着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擁有了屬於自己的一輛車,在拉動汽車行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的問題,就拿交通事故來說,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在逐年上升。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一直被人們廣爲關注,那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醫療過錯參與度的鑑定方法是什麼呢,判定的依據有哪些?

一、醫療過錯參與度的概念

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機構對患者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行爲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爲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在醫療過錯鑑定中有一項對當事人權利影響很大的內容就是參與度的確定問題。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過錯參與度、責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一直是審判實務中的斯芬克斯之謎。所謂過錯參與度、責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系同一概念,指醫療過失行爲在人身損害全部應賠償額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這個責任比例是在已經鑑定醫療行爲存在過錯,且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下,對醫療過失的賠償比例作出的進一步限定。醫學會的鑑定結論通常以責任程度如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對等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無責任來表述,非醫學會的法醫司法鑑定機構則往往以過錯參與度或原因力大小來表述,這些機構通常會確定一個比較精確的比例範圍,如30-40%,45-65%等等,有也不確定具體範圍而以主要、次要、間接、直接因果關係等抽象用語表述的。不同的責任比例所導致的賠償額可能天差地別,比如一個後果非常嚴重的損害,如果全部賠償額爲100萬元,但責任程度爲輕微,則實際賠償額可能只有10-20萬元。

二、判定依據

所謂“參與度”是指被訴對象在訴訟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賠償醫學爲法學上確定因果關係而研究發展的新概念

三、交通事故賠償中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評定方法

目前,較爲一致的觀點是採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行爲進行參與度評定,具體爲:

1、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無關聯,法學上爲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2、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爲相當因果關係。

3、醫療過錯參與度爲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爲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爲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4、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爲事實之因果關係;

5、醫療差錯參與爲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爲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醫療過錯參與度一詞是由西方傳入我國,目前我國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中醫療過錯參與度的鑑定採用五等級法,從0%的參與度到100%的參與度,當事人之間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盡相同,但只要是參與度不爲0%,則證明事實與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基於這種因果關係,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道路交通事故最終的賠償數額主要還是看造成的結果大小,參與度只能證明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