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過錯責任

一、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過錯責任有哪些

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過錯責任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有以下幾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顯然,透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爲在事故中的作用,爲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二、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有元侵權事實、損害後果、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所謂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指當醫療機構成爲被告時,醫療機構要向法院出示證明自己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沒有發生醫療過錯的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舉不出證據,將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並對患者的損失給予賠償。

當然,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着醫療糾紛中由醫療機構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患者應就存在醫療行爲給其帶來的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患者也擁有證明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的權利。

在醫療事故當中,如果是因爲醫療行爲而產生的有關侵權訴訟的話,那麼一般醫療機構是需要對醫療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如果醫療機構無法進行舉證成功的話,那麼就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