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一、 醫療過錯鑑定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醫療過錯鑑定協議的內容是什麼?

醫療過錯鑑定協議的內容,是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二、《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於醫療鑑定的程序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是否實行迴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鑑定委託。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鑑定材料,嚴格監控鑑定材料的接收、傳遞、檢驗、儲存和處置,建立科學、嚴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請醫療過錯鑑定時,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醫療過錯行爲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需要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來對醫療過錯行爲進行認定,如果不屬於醫療過錯行爲的,那麼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