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追究依據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在醫療方面,爲了加強醫療管理,和質量的提升,法律對於醫療事故的處理都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同時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感,減少醫院和外來人員的相關糾紛和事故的發生,那麼,我們對醫療事故責任追究依據有關規定有多少了解呢,下面讓本站和我們一起分享一下吧!

醫療事故責任追究依據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責任追究依據有關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爲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啓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儲存、處理屍體的。

二、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 醫療安全工作實行科主任負責制。發生醫療糾紛或缺陷,當事人應立即向科主任彙報,科主任應認真調查並處理。同時上報醫務科。

2、 醫療糾紛發生後,首先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儘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層面。

3、若患者要求複印病歷,按有關規定辦理。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及病程記錄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嚴禁塗改、僞造、隱匿和銷燬。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實物儲存在醫務科,夜間由總值班保管。

4、 對科內解決不了的糾紛或較爲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根據醫務科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三、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認定

1、 任何糾紛一旦發生必須有總結材料

2、責任人認定:主管醫師或首診醫師爲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爲甚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爲主要負責人;手術檯上主刀醫師爲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實習生、進修生髮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爲爲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於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爲共同責任。

3、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爲準;故意給醫院製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4、 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院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和透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四、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追究

經院方調解的違反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引起的醫療糾紛。經濟賠償方案爲: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及科主任共同承擔補償金額的10%,其中責任人擔負60%並免發一個月獎金,相關責任人擔負30%,科主任擔負10%,並免科主任一個月管理風險獎。科室承擔剩餘部分。分期扣除。

在現在的醫院與外來人員難免會發生一些糾紛和難以預料的事,如果真的發生了,我們也不要害怕,根據醫療事故責任追究依據有關規定,我們可以進一步去處理和迎合這種事的發生,有相關法律和規定作爲依據,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