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訴訟非法行醫的認定標準

一、 何謂非法行醫

醫療損害責任訴訟非法行醫的認定標準

非法行醫是指不合法地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爲。只要行爲人違反了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了其沒有法定執業資格或許可的醫療行爲即是非法行爲,自然屬於非法行醫。簡言之,非法行醫就是違反醫療法律法規之許可從事的一種醫療違法行爲。在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意義下,除無證行醫外,醫療機構及個人均可成爲非法行醫的組織者和實施者。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非法行醫的情行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

5、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爲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法非法行醫問題

1、出租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發票收據、醫療文書、醫療設備等出租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收取租金的。

2、將科室等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並以該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收取定額費用的。

3、掛靠並使用該醫療機構的處方、收據及醫療文書等開展診療活動,該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

4、以場所、設備、人員、收據、處方、醫療文書等有形資產和醫院名稱等無形資產爲資本投資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門診”、“中心”、“項目”,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該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或者雙方按比例分利的。

5、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與其他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舉辦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科室”、“病區”、“中心”、“項目”等。

四、其他非法行醫情形

1、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並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

2、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

五、非法行醫造成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非法行醫造成人身損害應承擔行政責任,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非法行醫罪”;對受害人還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六、非法行醫人身損害民事賠償的法律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非法行醫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

對於合法的醫療機構非法行醫人身損害民事賠償各地的法律適用存在不統一的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爲單位是合法的,非法行醫是醫療事故的違法行爲構成要件問題,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透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進行處理,這樣就避免了醫療機構可能的高額賠償。另外一種觀點認爲合法醫療機構非法行醫使該醫療機構成爲醫療事故的不適格的主體,其民事賠償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而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

七、非法行醫人身損害的鑑定問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鑑定。在訴訟過程中,如需鑑定由法院委託法醫鑑定機構來進行。法醫鑑定與醫學會鑑定的區別在於前者不會注重疾病本身的參與度問題,而後者強調疾病本身的參與度。從鑑定角度來說,一旦認定爲非法行醫,對造成損害的患者最終的賠償是很有利的。

從上述內容可知,國家對醫療損害責任訴訟非法行醫是有具體的規定的,無證行醫或者不在執業資質內行醫等都屬於非法行醫。非法行醫過程中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不屬於醫療事故,醫學會不受理對其醫療事故鑑定,鑑定需要由法院委託法醫鑑定機構來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