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在協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醫的人員參加,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員參加更好。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調解協議的效力。

2、協商以當事人自願爲基礎。無論是調解的進行、調解協議的達成還是調解協議的履行,都需要當事人的自願和合意。當事人的自願是調解能否進行的基本條件。

3、調解沒有嚴格的固定程序。調解沒有固定的規則,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繼續調解,可以馬上終止,因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4、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其所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能否實現,主要依靠道義力量。

5、調解實際上意味着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維護權利與權益方面的相互妥協。如果雙方都堅持全面保護己方的權利與權益,糾紛就不太可能透過調解而獲得解決。

二、醫療糾紛解決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繫、投訴,要求複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儘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儘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着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爲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範。

醫鑑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瞭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鑑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爲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爲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爲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儘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援。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糾紛出現了之後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解決,而在協商過程中就要注意各項細節,懂醫和懂法的人必須要存在,再者就是協商的條款一定要是出自雙方自願的情形,如果一方有任何的強迫行爲,那麼都是協商不下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