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原告對鑑定意見不服怎麼辦?

現在因爲醫療糾紛引起的案件不斷增多,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醫院就會對當事人進行賠償。雙方無法對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的話就會申請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結果具有公正性,有一定的證據意義。如果醫療糾紛中原告對鑑定意見不服怎麼辦呢?

醫療糾紛中原告對鑑定意見不服怎麼辦?

一、怎樣提起醫療事故鑑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二、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醫療事故鑑定又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指法定鑑定組織(醫學會)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調查、組織專家鑑定組、分析討論、表決、得出專門性結論、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的活動。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一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從訴訟的角度考慮,患方多數沒有必要申請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透過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已經知道了醫療糾紛中原告對鑑定意見不服該怎麼辦了。如果當事人對於鑑定的結果不服的話,是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的。但這時候不能申請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小編要提醒大家,申請司法鑑定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