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如何申請屍檢?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如何申請屍檢?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如何申請屍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如果醫患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於種種原因,拒絕進行屍檢,最後造成患者死亡原因無法認定,由此而使醫療鑑定委員會無法做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患者的家屬有可能要面臨因爲不做屍檢而敗訴的可能。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如何申請屍檢? 第2張

根據《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機構可以申請作爲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

一、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定具有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醫療機構;

二、設有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醫學院校,或設有醫學專業的並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學校。

有很多人錯誤的理解爲,這些機構的屍體檢報告就是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屍檢機構只對患者的死亡原因進行認定,並不對醫療機構對於患者死亡是否有責任發表任何意見。也就是說,屍體檢報告只是患者死亡原因的一個客觀反映,它並不對造成這種死因的原因進行探究,所以,屍檢報告只是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一個證據,而非醫療事故鑑定結論。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如何申請屍檢? 第3張

有的患者家屬因爲患者的死亡產生過激的行爲,認爲醫療機構治死了人,如果不給賠償,就不給患者下葬,以此來給醫療機構施加壓力。其實這種做法不僅對於事故的處理於事無補,而且還觸犯了法律。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磁於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中規定:“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其屍體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許可,嚴禁將屍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內其他場所。死者家屬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時,可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要求進行屍檢。患者家屬或單位將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屍體移至社會法定停屍場所或火化。而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並不是對於這種情況無能爲力,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