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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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不僅會給患者造成極大的痛苦,同時醫院的名聲也會因此而受到影響,這種情況下雙方要是能夠私下解決是最好的,如果無法私下解決,就只能讓第三方來調解,那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是有哪些呢?

一、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透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爲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二、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爲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爲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並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爲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爲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後方式。

四、其他解決途徑(仲裁)

除了以上三種較爲傳統的解決方式,醫療糾紛還有其他解決途徑,如第三方支援下協商解決(下一章將討論)、仲裁等。由於仲裁員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但是目前我國醫療糾紛仲裁的案例並不是很多,所以並不着重討論。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主要有三個,一是衛生行政部門出面對雙方進行調解,其次就是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讓司法介入,還有一種方法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三種辦法中後兩者的法律效力更高,過程也更爲複雜,無論是選擇哪一種方法,最好還是先來電諮詢律師爲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