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營養費

醫療事故營養費

患者和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案例在社會中是很多的,有些醫院的設備陳舊,而且一些醫生的職業素養並沒有達標,導致在醫治的時候發生醫療事故,從而產生了醫療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營養費標準

1、營養費是爲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範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爲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鑑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爲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爲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爲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工費以及營養費用,這還需要根據交通執法部門的有關鑑定結果,對於事故責任的劃分情況決定。一般是有着事故責任主體和客體的,如果是作爲受害者,那麼有着充足的證據舉證是可以主張要求對方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