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煤炭購銷合同

上海市煤炭購銷合同

上海市煤炭購銷合同

甲方(銷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煤炭品種、數量、價格

{子問題開始}品 種

{子問題開始}數 量

{子問題開始}(噸)

{子問題開始}單 價(元/噸)

{子問題開始}總 價(元)

{子問題開始}(數量×單價)

{子問題開始}含稅

{子問題開始}不含稅

合計金額(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 煤炭質量

{子問題開始}成份

{子問題開始}標準

{子問題開始}水分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全硫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灰分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揮發分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發熱量

{子問題開始}灰融點

{子問題開始}(ST)

{子問題開始}粒度

{子問題開始}固定碳

{子問題開始}粘結度

收到基

Kcal/kg

> ℃

mm

空氣

乾燥基

Kcal/kg

> ℃

mm

烘乾基

Kcal/kg

> ℃

mm

第三條 交(提)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提)貨時間: 。

2.交(提)貨地點: 。

3.交(提)貨方式: 。

第四條 煤炭驗收

1.煤炭交(提)貨後,由雙方約定在 日內完成驗收。

2.質量確認:雙方同意以 檢驗結果爲準。

3.數量確認:雙方約定 。

實際裝載數量允許合同數量(± %)溢(虧)噸。

第五條 支付方式

經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可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並按該方式所約定時間如期足額將煤炭貨款支付給甲方。

1.在簽署本合同後 日內,支付全部貨款。

2.煤炭裝運後,按裝運數量先支付 %貨款,在驗收確認後 日內,付清全部貨款。

3.在煤炭經驗收交接並辦妥有關手續後 日內付清全部貨款。

4. 。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煤炭貨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貨款的 %向甲方償付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甲方逾期交付煤炭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貨款的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交付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3.甲方交付煤炭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雙方約定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

4.甲方交付煤炭數量不符合約定的,雙方約定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

5.其他違約責任: 。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子問題開始}(不願意仲裁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納稅人登記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主題詞:工商 合同 使用 通知

抄送:市經委,市社會服務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