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運輸合同

石灰石運輸合同

石灰石運輸合同

託運方(甲方):伊犁天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承運方(乙方):

合同雙方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運輸石灰石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運輸任務

由乙方負責甲方石灰石運輸任務,乙方承擔的運輸量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運輸數量計算。

甲方將根據生產所確定的時間、地點、和運輸數量的要求,對乙方運輸任務進行統一分配、管理調度和指揮,對乙方分配的運輸任務必須按時完成,如若未完成者罰款2000-5000元,對於連續兩個月未完成運輸任務者甲方予以解除運輸合同。

第二條 運輸線路

加庫布拉克石灰石礦山堆場經218省道到甲方石灰石堆場,運輸距離約35公里。

第三條合同期限

自 2010年1月起至 2011年1月止暫定1年

合同期滿後,對於較好完成運輸任務的單位,經雙方協商後,可優先續簽運輸合同。

第四條 運輸要求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運輸車輛:車數量、車輛牌號:

車輛需配備防拋灑裝置。

乙方對運輸車輛的安全運輸負有全部責任。

1、裝運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證照齊全的自卸式貨運車

2、運價:以柴油價格6.14元/升爲基準,運費爲 16.5元/噸。

3、(1)柴油價格以中石油0#柴油掛牌零售價(含燃油稅,下同)爲準。 (2)柴油價格發生變動,在基準價增減0.3元/公升(含)以內時,運輸價格不作調整。 (3)柴油價格發生變動,在基準價增減0.3元/公升以上時,按基準價與現油價的差額進行調整(含本數),即油價每增減0.1元/噸,運輸價格增減 0.12元/噸。 (4)當月油價調整的,運輸價格從次月1日起調整,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簽字確認。 (5)因油價上漲調整運費的,以前一次調整後的油價爲基準。

4、運費結算方式: 每月25日爲上月對帳覈准日,覈准之後按實開具運輸發票,10日承運方憑運輸發票結算上月運費,10個工作日內以現匯方式付清。

5、能提供24小時運輸服務,具有流暢的資訊溝通渠道,具備抗運輸風險能力和運輸質量保障能力,能獨立承擔運輸中造成的損失,運輸公司需提交以下資料: 道路運輸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含國稅與地稅)、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法人代表身份證、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資料的複印件,一式兩份。

6、運輸商必須提供車輛運輸保證金。以保證每月完成規定的數量,服從甲方運輸管理方案。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產生法律效應雙方應嚴格遵守。如果出現糾紛,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承運方(簽字、蓋章): 託運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