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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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鐵路運輸合同變更的規定

答:(1)變更運輸合同時,不準將一批貨物分開辦理。(2)發貨人申請變更運輸合同時,應對每批貨物單獨填寫一份申請書,同時將申請事項記人運單副本的“貨物名稱”欄內,並將運單副本和申請書一併提交給發站。而收貨人則提交到達國進口國境站。接收申請站應在運單副本發貨人申請事項下加蓋日期戳記,並由受理申請書的車站工作人員簽字,然後將運單副本退還申請人。(3)發貨人應根據《國際貨協》關於譯成鐵組工作語文的規定,填寫運輸合同變更申請書。(4)發站或貨物已透過的國境站,根據發貨人關於變更運輸合同的申請事項,用電報通知中途站以及到站,電報費用由發貨人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電報中發貨人申請事項的一切謬誤之處,鐵路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