栆菏高速菏澤徵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

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礎設施的建設從長遠來看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這些大型基礎設施在建設過程中常常需要徵用到農民的土地,而土地的徵用常常會造成被徵地者的損失,特別是耕地的徵用。爲了將被徵地者的損失降到最低就需要對他們在經濟上給予補償,那麼栆菏高速菏澤徵地補償新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說道說道,請繼續往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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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經濟開發區、市高新區範圍內的房屋徵收項目由市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爲本級房屋徵收部門。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管、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通訊、供電、供排水、燃氣、熱力等管線產權單位,應積極支援配合房屋徵收工作。

第四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爲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編制下年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計劃,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徵收部門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徵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七條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專業知識、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或者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覈實、處理。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十條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徵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徵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啓動房屋徵收程序,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徵收範圍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的說明;

(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檔案;

(三)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檔案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檔案。

房屋徵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徵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啓動房屋徵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徵收範圍。

第十二條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徵收範圍內暫停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變更用途等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第十三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徵收範圍、徵收依據、徵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築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擬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二)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被徵收人認爲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開選定的代表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佈;

(四)房屋徵收涉及被徵收人1500戶以上的,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徵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爲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房屋徵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於3日內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發佈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九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於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二十條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待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後,產權調換房屋的產權歸被徵收人所有。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四條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爲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爲準。

第二十五條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徵收範圍確定後,對於被徵收合法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價值可給予一次性包乾補償。違章突擊裝飾裝修不予補償,應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條被徵收房屋屬於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被徵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低於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最低保障面積46平方米對其進行補償。

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日。

第二十九條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並申請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徵收人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也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由被徵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三十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按商業房屋予以補償。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爲出讓土地,且用途爲商業。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房屋用途爲商業。

第三十一條沿已開通城市主次幹道的被徵收合法住宅房屋用於經營,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結合不同區位按住宅房屋評估,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一)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連續1年以上的納稅申報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註明的地點一致;

(三)屬於同一幢建築主體或縱深8米以內正在經營的合法連體建築。

第三十二條對不沿城市主次幹道以及雖沿城市規劃道路但未開通、實際正在經營的住宅房屋,且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一)、(二)項條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支付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被徵收合法房屋實際正在經營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算。被徵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各佔50%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以被徵收房屋合法實有建築面積爲依據按照每平方米10元標準對被徵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遷費;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以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被徵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對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分別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

需要搬遷機器設備的,應當根據機器設備拆裝、運輸、調試等工序評估確定搬遷費。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搬遷的,不予支付搬遷費。

第三十四條因徵收住宅房屋需要臨時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的標準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8元計算。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實有建築面積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從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並交鑰匙之日起按月計算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止,過渡期限,多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8元的標準雙倍支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逾期臨時安置費。

市城區範圍內的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低於100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100平方米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五條徵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對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費。

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的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支付期間從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並交鑰匙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止,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逾期停產停業損失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徵收房屋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徵收合法房屋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六條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期搬遷、交鑰匙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市城區範圍內按以下方式給予獎勵:

(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最高給予10000元的獎勵。

(二)徵收個人帶院落的住宅房屋(不含單元式住宅樓房一樓帶院),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小高層或高層住宅的,給予以下獎勵:

1、每戶被徵收房屋合法實有建築面積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獎勵12平方米安置面積;

2、每戶被徵收房屋合法實有建築面積在90(含)平方米以上144(不含)平方米以下的,獎勵10平方米安置面積;

3、每戶被徵收房屋合法實有建築面積在144(含)平方米以上的,獎勵7平方米安置面積。

(三)徵收個人單元式住宅樓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一般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1、被徵收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

2、被徵收人超出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相對應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補償方案的有關規定計算,由被徵收人承擔。 被徵收住宅應嚴格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計戶,沒有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按照歷史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計戶。

第三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與被徵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被徵收人搬遷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被徵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第四十一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徵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章評估

第四十三條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同一徵收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範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一。

對從事房屋徵收的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徵收部門會同房地產評估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評估機構名錄,供被徵收人選擇。

第四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並告知被徵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爲10日。超過半數的被徵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爲共同協商選定。

協商不成,透過公開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徵收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並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佈。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並妥善保管。

被徵收人應當協助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蒐集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四十八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四十九條評估報告必須由兩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被徵收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五十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五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5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五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複覈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出具複覈結果。

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覈,出具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認爲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從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並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徵收事項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佈、公告、徵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徵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

(三)違反房屋徵收法定補償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限制事項手續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覈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依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房屋徵收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依法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各縣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8月11日菏澤市人民政府公佈的《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的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

在徵地過程中不論被徵用的土地類型是住房用地還是耕地,徵地辦都必須根據栆菏高速菏澤徵地補償新標準向被徵地者如實的發放徵地補償款,而作爲被徵地者在領取徵地補償款前要認真仔細的核實各項補償款項,如果覺得徵地補償款發放數目或安置辦法有問題的應該及時的向徵地辦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