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廠房拆遷補償價格標準是什麼?

一、廠房拆遷補償價格標準是什麼?

2021廠房拆遷補償價格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廠房進行拆遷的,補償的標準依據補償項目而定,如果是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廠房進行拆遷的,補償的標準依據補償項目而定,如果是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簽訂廠房拆遷協議的注意事項

1、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一項內容即是要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主體是誰。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爲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自己的行爲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

因此,認清協議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是否爲合格主體,對協議的簽訂至關重要,雙方合格則各方權利將易於保障,同時各方義務也易於實施。各方不適格,則容易導致不能意料的糾紛,使雙方陷於認識之外的風險之中。

2、拆遷行爲的前提

《拆遷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指出: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

可見拆遷行爲是不可以任意實施的,其除須具有必備的形式前提——獲得有權機關批准、取得拆遷許可證外,還需要具備實質的前提,即符合城市總體與局部規劃,有利於舊城履行、改善環境與保護文物古蹟。如拆遷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其爲違法拆遷,該違法性質可以是形式上的違法與實質上的違法。無論是哪種違法,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爲其項目建設或拆遷行爲違法上述規定的,均可向拆遷主管部門反映,請求其依法行使職能,制止拆遷人的違法拆遷活動。

本項內容可以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拆遷許可證文號等內容,該內容不限於上述列舉的幾項內容。

我國的房屋的拆遷的規定是我國的常見的土地徵收的規定之一,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房屋徵收的補償的費用的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