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庫搬遷補償標準

具體標準是,土地性質爲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六倍。除耕地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農村水庫搬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