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臨時建築,手續齊全,且有備案,未超過使用期限,屬於合法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其補償。如果超過了合法期限的,沒有拆作的,成爲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