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徵地補償款應該怎樣發放

爲了保護被徵地村民的利益,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第四十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此可見,依據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土地被徵用時應當進行徵地補償,屬於村民個人的補償應當分配至個人所有。本案中,鄉政府和村委會應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村民公佈,並及時將相應的徵地補償款分配給被徵地的村民。

發放徵地補償款應該怎樣發放

對於徵地補償款的用途,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因此,徵地補助款及其他有關費用是禁止任何單位侵佔、挪用的,尤其是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因此,不管是鄉政府還是村委會或任何單位都不得侵佔、挪用村民的徵地款。

在我國農村的土地是集體經濟的重要主城部分,我國對這類土地的當事人予以相應的保護。國家隊這類土地進行徵收時,按照相關的規定對被徵收者進行相應的補償。相關的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佔有或侵佔該土地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