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家庭徵地補償款糾紛?

隨着時間的發展,我們國家可能會因爲某些原因爲徵收公民的土地,那麼在徵收後也會給予一定的補償金,在進行徵地補償金發放時,也經常會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家庭徵地補償款糾紛?按照有關規定,我們可以透過法律訴訟、複議和協商等方式來解決糾紛,下面就爲大家介紹一下。

如何處理家庭徵地補償款糾紛?

一、如何正確處理農村徵地補償糾紛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複議裁決、民事訴訟、徵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啓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徵地糾紛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複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爲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複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 徵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徵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徵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爲數不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於非法佔地的行爲,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徵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徵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徵地補償協調裁決。

徵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爲徵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爲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爲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徵地批准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後申請裁決。

5、徵地糾紛聽證制度。

徵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徵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二、農村徵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徵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由於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爲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爲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

但現行的立法模式並沒有爲“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因爲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解散,原來屬於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給各村內小組的農戶承包經營,而且當初分地的時候土地權屬登記手續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徵收時這種潛在的權屬不清問題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三個主體都爭搶土地補償金,即使屬於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徵收後,鄉鎮、村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在近幾年中,政府也是頻繁的進行徵地,那麼也是經常會因爲對徵地金額方面產生糾紛,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我們一定要透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希望以上的資訊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