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徵收的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徵收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複議徵收的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爲。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爲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複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複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三)送達與執行

1.送達

送達的方式及期限的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2.執行

行政複議決定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該自覺履行。但有時當事人由於對複議決定不滿意而不予履行,此時強制執行就成爲必要,否則,行政複議的國家權威性就無從樹立。

二、行政複議的後果是什麼?

1、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2條和37條的規定,當被申請人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複議決定的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並對被申請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當申請人不履行終局的複議決定,或者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則根據複議決定內容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措施:

(1)如果複議機關作出的是維持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決定的,則由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如果複議機關作出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決定的,則由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公司或者單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提出行政複議。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對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