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徵地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海南省海口市徵地補償規定是什麼?

海南省海口市徵地補償規定是什麼?

海南省海口市徵地補償規定是需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來進行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土地補償費用最低42357/畝,最高145600元/畝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徵地補償費的發放規定是什麼?

徵地補償費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總額的1%.支付滯納金。逾期利息和滯納金應當支付給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依法應當獲得補償的被徵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的,不得使用被徵土地,不得辦理供地手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下達該市、縣、自治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海南省還是其他的一些省市如果面臨着土地徵收的話都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至於具體的補償的標準每年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而且這也是需要根據當地的區片等級來進行劃分的,如果是一等一地區的話,相對來說所獲得的補償費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