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旭灃路徵地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淄博旭灃路徵地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淄博旭灃路徵地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解決土地徵用補償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二、徵地補償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一)農村徵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1、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徵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由於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爲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爲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但現行的立法模式並沒有爲“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因爲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解散,原來屬於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給各村內小組的農戶承包經營,而且當初分地的時候土地權屬登記手續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徵收時這種潛在的權屬不清問題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三個主體都爭搶土地補償金,即使屬於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徵收後,鄉鎮、村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國家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不合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補償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濟難到位。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法律規定徵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後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生糾紛後,法院往往以徵地補償案件不屬於民事案件爲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徵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各方不能對徵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徵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爲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制度安排,給徵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徵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雙方的攻防武器嚴重失衡,極易造成對被徵收人利益的損害。

淄博旭灃路徵地補償也應該嚴格按照政府提前制定好的補償方案執行,不過,很多時候政府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具體落實的過程中可能也會因爲某一個環節上存在差錯,而引發了拆遷戶的不滿情緒,政府儘管要尊重拆遷戶的權益,但拆遷戶也不能因此就用其他暴力的方法抵抗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