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山東省濰坊市徵地補償標準

山東省濰坊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1、徵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2〕288號檔案公佈的徵地綜合區片地價標準執行。

農用地位於第Ⅱ-1級區片,補償標準爲97.5萬元/公頃;

按照上述標準,依據《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確定的現狀地類,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總額爲292.5萬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按照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濰政辦發[2015]1號檔案公佈的標準執行。本次徵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種類和數量,依據經有各方簽字確認的《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爲準。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總額爲511.97萬元。

2、安置方式

按照《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與被徵地村委會協商,對擬徵收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口採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貨幣安置: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撥付到前杭埠村委會帳戶後,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次徵收土地按照1.5萬元/畝標準,對本村村民一次性支付社會保障補貼67.5萬元,由區財政局將上述補貼資金於徵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劃入本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由區勞動人事局、前杭埠村委會按有關政策規定製定社會保障方案並公示,辦理村民入保事宜。

(三)經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由區勞動人事局、國土資源分局、前杭埠村與有關單位共同協調,安排一定數量適合條件的本村村民到相關企業就業。

二、徵地補償的程序是什麼

1、頒發拆遷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爲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的檔案、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許可證的續期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最大延長期限爲半年。延期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進行延期公告。

2、發佈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覈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拆遷補償協商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分爲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透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另一種情況是,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4、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5、拆遷實施階段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後,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3)因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麼,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想要進行徵地首先要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後這能證明了房屋拆遷的資格,其次就是如果單位或者是個人需要拆遷的房屋必須是國家規定的批准的檔案和拆遷計劃方可進行拆遷。而房屋想要申請拆遷最好是要在房屋坐在地底的縣或者是市提出拆遷申請,之後等待回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