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來縣徵地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隨着我國舊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很多老城區和縣城居民都面臨現有土地被徵用後的拆遷問題。我國政府本着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則,對拆遷補償有嚴格的規定,無論是土地徵用單位還是國家機構都必須保證拆遷戶的利益不能受到一點點的侵犯,那麼,懷來縣徵地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懷來縣徵地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參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有如下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有三部分組成:分別爲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徵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爲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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