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遷,對於超出安置標準的部分面積補償幾百元一平,合理嗎

一、城中村拆遷,對於超出安置標準的部分面積補償幾百元一平,合理嗎

城中村拆遷,對於超出安置標準的部分面積補償幾百元一平,合理嗎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的,拆遷補償應該由被拆遷人與徵收部門協商確定,一般的補償爲建築成本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違法建築建房人權利的救濟途徑

(一)違法建築在被行政主管機關定性之前,依法應受到保護

按照民法典的基本原理,除了無主財產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權。就違法建築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機關確認爲違法建築之前,已經被違法建築的所有權人實際控制着,因則違法建築的所有人享有着對該違法建築的實際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於對建築材料的合法佔有而享有的,故法律應當予以適當的保護。

任何部門在未經規劃部門對建築進行合法性認定前,私自強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權人的權利,所有權人有要求私自強拆行爲人給予補償。

(二)違法建築的拆除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管是違反法律程序性規定還是違反法律實體性規定,都屬於行政違法。

城中村超出的面積可自行與拆遷方商議補償事宜,在與拆遷方達成共同協議後,再進行簽字,根據規定,拆遷方的補償是不能低於原有生活水平的,如果違反了規定,可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