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低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拆遷補償低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拆遷補償低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可以。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爲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爲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爲爲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爲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爲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爲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爲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爲處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徵地拆遷中,行政複議結果不滿意應該怎麼辦?

1、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法規定的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有這一項。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針對於拆遷補償,一般來說是由當地的拆遷辦和開發商來進行確定,然後在和當地居民進行商議所得出的結果。如果拆遷的居民發現最終的拆遷價格不符合是指以及大部分居民都不同意的話,那麼就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復議,要求重新計算拆遷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