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利用資訊公開爭取最大徵收補償利益?

一、怎樣利用資訊公開爭取最大徵收補償利益?

怎樣利用資訊公開爭取最大徵收補償利益?

利用資訊公開爭取最大徵收補償利益方式可以是充分的瞭解到資訊公開當中所公開的徵收土地的資訊。原則上,資訊公開遵循“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關於徵地批文等檔案的公開,首先應當向製作機關提出資訊公開申請。對於國務院批准的徵地行爲,應當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公開徵地批文等;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行爲,應當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徵地批文等;對於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製作的檔案,應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公開。

1、《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村民對於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府資訊,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資訊公開申請。同時,徵地批文等檔案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

2、《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踐中,由於徵地行爲涉及各級政府部門,徵地過程中的檔案分別由不同層級的政府部門製作,如果完全按照“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不利於和不方便羣衆獲得政府資訊。因此,基於便民的考慮,往往適用就近原則,申請人也可以向儲存此類資訊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二、集體土地資訊公開申請的緣由

政府資訊公開,既是公衆瞭解政府行爲的直接途徑,也是公衆監督政府行爲的重要依據。透過政府資訊公開,不僅可以促進政府的依法執政,也使得公民在面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時找到了一個維權的途徑。行政複議,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三、資訊公開的申請注意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要真實、準確。所需資訊的內容描述要明確、具體,例如規劃圖可分土地規劃圖、建設規劃圖、林業規劃圖等。所需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不明確,就不能確定向那個部門申請。所需資訊的的用途要寫清楚,以保證所申請資訊用於正當用途,而非非法用途。

另外申請人要仔細閱讀《條例》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但依申請公開的資訊範圍不包括以下十項政府資訊。

1、已經主動公開的資訊;

2、屬於國家祕密的資訊;

3、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祕密被泄露的資訊;

4、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資訊;

5、行政機關的內部資訊及內部公文;

6、行政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資訊;

7、與行政機關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妨礙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資訊(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8、需要政府部門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資訊;

9、可能會被申請人用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資訊;

10、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資訊。

現代社會是一個資訊非常透明的社會,很多的一些事項都必須在網絡上進行公開,比如說政府就已經規定了應當公開的一些資訊內容而進行徵收的話,相關的徵收資訊公示等都需要在這個網站上來進行公佈,所以對於被徵收者也應當充分利用這種資訊公開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