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補償款村委提留比例是多少?

一、農村徵地補償款村委提留比例是多少?

農村徵地補償款村委提留比例是多少?

關於徵地補償款的提留問題,是被徵地農民經常問到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在徵地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這個比例不應當是由村委會單方決定,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法律依據就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具體情況

1、廣東省

《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收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

集體所有的土地徵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透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2、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徵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農村徵地補償款的處理方法,應當是由全體村民集體決定的,一般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形成決議,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利於當地農村集體建設的原則來進行辦理,否則造成嚴重惡劣的影響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