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鎮發展過程中,免不了徵用房屋進行改造重建的,爲了保障農村居民的自身利益,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房屋拆遷補償政策,但是根據房屋的類型不同補償金額也會有所不同。
一、賠償的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特殊情況:
1.在徵地過程中,常會遇到房屋年份太久根本沒有房產證等可以證明房屋歸屬的證明材料。但對於以下的四種情況也會相應的給與拆遷補償。
2.一是從先輩流傳下來的房子,雖然沒有證明材料,但拆遷時房屋使用者也可以得到全額的補償金;
3.二是徵用拆遷的房子在建造的時候是符合國家規定的,也可以獲得補償金;
4.三是一代一代傳承下來的房子得到認證後,也可以獲得補償金;
5.四是因爲城市發展擴建不得已需要拆除的房屋,沒有證明材料也可以獲得補償金。
6.但如果房屋是違法建造的,無論是否擁有房產證等證明材料,都無法得到補償金,而且拆遷行爲必須要在居民知情的情況下進行,而且禁止強制性拆遷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