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決定沒蓋章,有法律效力嗎?

一、徵收補償決定沒蓋章,有法律效力嗎?

徵收補償決定沒蓋章,有法律效力嗎?

徵收補償決定沒蓋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徵收補償決定是由市、縣級政府部門作出的,應該政府部門的公章。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被拆遷人的範圍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

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爲產權人。

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爲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爲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係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託他人代爲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裏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於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爲被拆遷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遷人,但是他可以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爲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收補償的決定必須要有正式的決定書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對沒有蓋章且又沒有簽訂的檔案,那麼是沒有任何效力的,而對於拆遷者如果沒有任何的有效證件就不能進行實施這個權處,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