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徵收主體如何確定?

一、基本農田徵收主體如何確定?

基本農田徵收主體如何確定?

現在只有國家機關纔有權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家徵收土地是以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依法轉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機關才能行使這項權力,非法定的機關和單位是無權這樣做,比如企業、事業單位,都不是徵收土地法定的組織實施者。

二、土地徵收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爲三種,分別爲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徵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爲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三、土地徵收遵循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3、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的原則。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徵收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機關纔有權對土地進行徵收,其他任何企業、個人、事業單位都不是法定的土地徵收主體,且補償需要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相關標準來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