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就想實施強拆?法律可不允許

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就想實施強拆?法律可不允許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對於拆遷補償條件不滿意,長期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十分常見。對於拆遷方來說,在有限的拆遷規劃期限內想要完成拆遷目標,就必須採取相應的對策。當然,如果可以透過協商便可以解決這些釘子戶難題,那一定是最好的結果。但實際上,理想與現實終究存在着差距,被拆遷人都想要儘可能多的提高拆遷安置補償標準,而拆遷方所遵循的補償標準都應當是一視同仁的,不會因個別人的主張而擅自加碼。因此,在拆遷期限的後期,雙方很難就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此時,拆遷方會採取什麼方式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爲您解答。

房屋徵收拆遷的主體,是當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因此,具體的徵收拆遷工作,也是交由相關政府部門來實施。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的地位顯然是不平等的,政府實施徵收拆遷所行使的是國家權利。因此,若是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政府通常會採取行政程序,對房屋進行強拆。政府所進行的強拆程序都一定會合法嗎?不一定!在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拆遷案件中,政府所實施的強拆行爲,最終被法院認定強拆行爲違法的案例屢見不鮮。

那麼,政府是否存在合法的強拆呢?當然存在!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政府若是想啓動強拆程序,所應當遵循的前提便是“先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補償款到位或轉賬到專用帳戶後,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據客觀情況,房屋徵收部門可能難以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房屋徵收部門會強制作出《補償決定》,此時被拆遷人對於該《補償決定》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房屋徵收部門便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可見,房屋徵收部門僅強制發放補償款或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是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的。若是由房屋徵收部門自行實施強拆,顯而易見,這也是屬於違法強拆的情況。

因此,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面對即將來臨的強拆行爲,我們應當首要考慮該強拆行爲是否合法,若是被拆遷人難以自行判斷的情況下,則應當儘快與專業律師取得聯繫,由專業律師爲您分析判斷答疑解惑,儘快啓動相應的法律程序,才能更好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