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棚房強拆是否可訴
當事人對大棚房強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直接起訴的,要在強拆決定作出6個月內提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二、房屋強制拆除執行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
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強拆大棚房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該在收到強拆決定6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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