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違法拆遷不能拖,一旦超出起訴期限,你也就沒法維權了

很多當事人不知道,徵地拆遷維權也有時效這一說。以爲徵收方不主動提高補償,“我就等着,看誰先着急”。結果徵收方確實不着急,等你超過了起訴期限,徵收方再來下手,拆你的房。你想去起訴,法院告訴你,“早就過了起訴的法定時效了,你的案子我們不能受理”。此時,被徵收人一肚子冤枉,而徵收方“笑到了最後”。

遭遇違法拆遷不能拖,一旦超出起訴期限,你也就沒法維權了

徵地拆遷,遭遇違法徵收或補償不合理,被徵收人打的都是行政官司,也就是行政訴訟。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麼行政訴訟中起訴期限和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該如何進行計算?這兩個問題,很多當事人並不清楚。

下面由愛土拆遷律師團爲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本文較爲專業,但對於咱們被徵收人幫助也非常大,大家記得認真學習。

行政訴訟:用起訴期限,不用訴訟時效。

需要說明的是,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未使用“訴訟時效”這一概念,而是用“起訴期限”、“法定期限”的法律用語。

如《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再如2002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3款規定,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相比於訴訟時效制度,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法上特有的一項制度。

遭遇違法徵收,超過起訴期限後,法院將不會受理

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領域不同

訴訟時效是民事法律上的規定,該項制度主要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民事權利,穩定平等主體之間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

如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爲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債權人在此期限內主張債權,應受法律保護。

起訴期限適用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主要制度目的,在於維護既存的行政法律關係,通俗點講,就是“過去的事就讓它過去吧”。

這是因爲,政府的行政管理具有及時性要求,畢竟效率是政府行政的生命線。一定意義上說,建設高效政府就是在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超期後的法律效果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原告喪失勝訴權,但並不喪失訴權。

也就是說,原告超過訴訟時效起訴,法院仍應受理,並進行案件實體審理。只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在查明案件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時,並且確已超過時效期間,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然而,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是原告提起訴訟的法定起訴條件之一。而在行政訴訟中,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原告喪失訴權,即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對於原告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起訴,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因此遭遇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必須注意法定的起訴期限,不要逾期,導致無法維權。

值得說明的是,此時法院一定是作出裁定書,因爲此時法院對案件只是進行程序性審查,而該裁定對案件實體問題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適用方式不同。如上所述,權利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並不喪失訴權,只是使被告方獲得時效抗辯權的效力。

如果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是不能主動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得主動向被告釋明案件的時效問題。然而,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的法定起訴條件,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應主動進行程序性審查。

徵地拆遷中,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計算方式

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可以分爲兩種情形:正常情形下起訴期限的計算和非正常情形下起訴期限的計算;其中,非正常情形又包含三種: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爲的、未告知起訴期限的、存在緊急情況的。

1、正常情形下起訴期限的計算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若被徵收人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訴訟,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若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被徵收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提起訴訟。

2、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爲之起訴期限的計算

如上所述,正常情況下起訴期限以被徵收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作爲起算點。若政府在徵遷程序中,未給予被徵收人書面的告知,即“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爲”,起訴期限該如何計算呢?

對此,2018年2月8日生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3、未告知起訴期限時起訴期限的計算

在徵遷程序中,雖然政府向被徵收人制作、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但是未告知被徵收人訴訟權利或訴訟期限的,對於法律知識不足的被徵收人來說,其應享有的訴訟利益也受到了實質侵害。

對未告知起訴期限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起訴期限自被徵收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4、緊急情況下起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徵收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徵收人是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其可以即時提起訴訟。

此外,起訴期限若因不可抗力和不可歸責於自身的正當事由致使起訴超期,被徵收人可以申請法院排除計算被耽誤的期間。

以上就是愛土拆遷律師團關於徵地拆遷行政訴訟中起訴期限的知識科普。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是一種特有的制度,要注意與訴訟時效進行區分。正常情況下,徵地拆遷的行政訴訟期限爲六個月,並從知道行政決定作出時開始計算。在遭遇違法徵收時,大家切記提前做好準備,不要超過法定的維權時效。讓徵收方坐享違法拆遷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