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拆遷安置房糾紛如何分配安置房?
1、發生拆遷安置房糾紛後,可以按照簽署的拆遷補償協議分配安置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常見安置房的分割方法
(1)抽籤
把拆遷村民分成小組,以小組形式抽籤,在抽籤前把所有的房子按照大小、類型等分號,爲了確保公平,村民和開發商可以選出代表作爲監督小組,抽籤結果不能更改,但是出現特殊情況可以協商。
根據拆遷協議規定,安置房全部採取抽籤形式進行選房,按村統計的拆遷戶名單順序先抽取順序號,再由順序號抽取房號,順序號一次性抽取,一戶在一種戶型面積自報幾套,房號可同時抽幾次,抽籤以拆遷戶本人爲準,需要委託他人的需到現場簽署《抽籤委託書》,並由公證單位、區農民公寓辦、鎮紀檢、監察和10名拆遷戶代表進行全程監督。
(2)其他情況
安置房分配方式多種多樣,參考標準也不一樣,如果不滿意可以協商,但是大致方向及分配面積等必須按照之前的拆遷協議規定。
二、拆遷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拆遷安置房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可以結合以下情形分析: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
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這裏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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