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賠償法院怎麼判

拆遷糾紛賠償法院怎麼判

一、拆遷糾紛賠償法院怎麼判

需要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拆糾紛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上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對於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時,則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享有使用權,對此承租人有要求拆遷人和房屋產權人返還已付租金並賠償其損失的權利。如果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產權調換,承租人與原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應當繼續維持。在過渡期限內,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於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按城市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房屋拆遷補償不服的上訴期是多久

上訴期是十五日。對於行政機關實施的拆遷行爲,相關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入起訴期限。

房屋拆遷補償是按戶口、面積、產權分配,補償包括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費等。拆遷補償不合理,被徵收人與徵收人可以就補償數額進行合理範圍內的協商溝通,雙方溝通未果的可以交由同級徵收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裁決後被徵收人仍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拆遷補償糾紛需要由法院下達判決書,房屋所有人對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在十五天內進行上訴。拆遷房屋以後要跟房屋所有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在協議中需要約定拆遷補償款的具體金額,補償款的支付方式,雙方的違約責任。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