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應當知道:如何辨別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在徵收維權中,如果被徵收人撥打某一家專業徵收維權律所的諮詢電話,常常會被問到這樣一個問題:您家的房屋是在國有土地上還是集體土地上呢?實踐中,這個看似並不十分複雜的問題確實難住了部分被徵收人。

被拆遷人應當知道:如何辨別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那麼,當面臨徵收項目時,被徵收人究竟該如何辨識自己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質呢?這一區分又有什麼樣的意義呢?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對這一問題都有哪些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8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據此,我國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國家和農民集體。

其中國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

(1)城市市區的土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爲國有的土地和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3)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爲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若該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繼續使用原土地的,享有的權利就變成了國有土地使用權。

(5)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

(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即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那麼,被徵收人該如何判斷自己房屋所在的土地究竟是國有的還是集體所有的呢?

方法有三:

一是透過房屋所在位置大致判斷。

比如您的房屋位於某市的市中心或者主城區,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名爲居委會,那麼通常都是位於國有土地上;反之,您的房屋位於__鄉___村,離縣城很遠,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叫村委會,那麼房屋位於集體土地上的可能性就很大。

但這個只能是做大致的判斷,並不準確可靠;

二是看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書。

國有土地上的,從封面上看過去叫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上的,則會出現“集體土地”字樣。

如果是2015年3月以後新登記的,封面上可能看不出區別來,其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書上的資訊記載將會更加清晰明確,被徵收人翻開後自行查閱即可。

三是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事實上,只有第三種途徑獲取的結果纔是最準確的。

因爲即使被徵收人手中持有的“地證”顯示房屋所在地爲集體所有,但也可能在頒證後的某一時點該片土地已被徵收爲國有而村民並不知情。

被徵收人所關心的另一個問題是,確定土地性質對於維權來說究竟有何重要意義。

應該說,這個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簡單地講,如果涉案土地性質爲國有,那麼其徵收與補償工作就必須嚴格依照國務院2011年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而來不得半點兒折扣。

從程序上講,《條例》的規定比較先進、具體,對被徵收人知情權、救濟權的保障力度更大;從實體上講,《條例》規定的補償標準是被徵收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是對被徵收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結果較爲有利的。

而如果涉案土地性質爲集體所有,那麼徵收與補償工作就須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走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這條路。

這個程序的特點是散見於包括上述3部法律、法規在內的衆多條文之中,程序要求不十分明確。

且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存在滯後性,其結果往往較市場價格嚴重偏低,容易導致被徵收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實踐當中,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中所出現的矛盾、糾紛,是要多於國有土地上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只是基於一般情況,個案中的情況將會千差萬別。

尤其是近年來先後涌現出的協議拆遷、騰退拆遷、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城中村整治等項目,有時存在國有、集體不分的混亂情況。

還有的項目,明明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卻見着了住建局下發的徵收補償決定,令人感到一頭霧水。

因此,對於廣大被徵收人來說,及時委託專業維權律師幫助代理案件是有必要的。

相信此文也會爲大家初步辨識自己房屋之下的土地的性質有所幫助。